非永住者的代購・轉售稅務|在日本入貨賣回香港,要在日本課稅嗎?
位於東京都杉並區高圓寺的稅理士事務所 W總合會計office(代表稅理士:渡邊巧),為您解說從香港來日的「非永住者」在日本做代購・轉售時的稅務。本事務所有廣東話・英語職員常駐。
「持配偶簽證住在日本,一邊入日本受歡迎的貨品,一邊賣給香港的客人」——這類代購・轉售的查詢愈來愈多。
不少人認為,只要以港幣收款、入香港的戶口,日本就不會課稅。但實際上並非如此簡單。關鍵在於「在哪裡經營業務」「在哪裡工作」。
另外,我們經常聽到「呢筆係香港公司嘅營業額」這個說法。但香港的「公司」其實有兩種:有法人資格的有限公司,以及相當於日本「屋號」的無限公司。屬於哪一種,日本的處理方法會完全不同。本文會依次講解分辨方法、維持成本,以及日本會不會課稅的判斷準則。
1. 先確認自己是不是「非永住者」
日本的所得稅按納稅人的身分決定課稅範圍。從香港來日不久的人,多數屬於非永住者。
- 非永住者:居住者當中,沒有日本國籍,而且過去10年之內在日本有住所・居所的期間合計為5年以下的人。
- 課稅範圍是:國外源泉所得以外的所得(即在日本產生的所得)全額,加上國外源泉所得當中在日本支付的部分及匯入日本的部分。
最容易誤解的地方:「海外支付所以日本不課稅」這個說法,只適用於該筆所得屬於「國外源泉所得」的情況。
如果利潤是來自在日本境內進行的工作或業務,那它一開始就不屬於國外源泉所得,因此即使在海外收款,日本仍然會就全額課稅。代購的利潤,正正就是這種情況。
2. 你那間「香港公司」,是不是真的有法人資格?
在香港,所有經營業務的人都必須向稅務局領取商業登記證(BR),所以就算是自由工作者,字號都可以叫「○○公司」。廣東話講「開公司」,兩種都可以指,因此單憑口頭說明是分不出來的。
香港的營業實體大致分為有限公司(Limited)與無限公司(獨資・合夥)。
| 有限公司(Limited) | 無限公司(獨資・合夥) | |
|---|---|---|
| 依據法例 | 《公司條例》(第622章) | 只有《商業登記條例》(第310章) |
| 註冊機關 | 公司註冊處+稅務局 | 只有稅務局 |
| 證明文件 | 公司註冊證明書(CI)+商業登記證(BR) | 只有商業登記證(BR) |
| 法人資格 | 有 | 沒有 |
| 名稱 | 結尾必定是 "Limited"/「有限公司」 | 沒有限制 |
| 法定核數 | 必須 | 不需要 |
| 利得稅率 | 8.25%/16.5%(兩級制) | 7.5%/15%(兩級制) |
無限公司相當於日本的「屋號」。由於沒有法人資格,該業務的利潤直接歸屬於個人。這種情況下,後面提到的外國子公司合算稅制根本不會出現,一開始就是以個人所得在日本申報。
分辨方法很簡單:有沒有公司註冊證明書(CI)。有CI就是有限公司(在日本稅法上亦屬於外國法人);只有BR就是無限公司(即個人業務)。在公司註冊處的「網上查冊中心(ICRIS)」搜尋公司名稱,亦可以從外部確認該公司是否以有限公司身分存在。
順帶一提,如果確認是有限公司,在日本稅法上會當作外國法人處理。外國實體是否屬於法人,是按最高法院平成27年7月17日判決的準則(設立所依據的法例有沒有賦予法人資格的條文等)判定;由於香港《公司條例》明確規定註冊後即成為法人,因此這一點在實務上幾乎沒有爭議。
3. 維持一間有限公司,每年要用幾多錢?
考慮「在香港開公司」的人,最容易忽略的不是開公司的費用,而是每年的維持成本。與日本的休眠公司不同,香港的有限公司即使完全沒有交易,都必須做法定核數,這是最主要的成本來源。
| 項目 | 每年金額(參考) | 備註 |
|---|---|---|
| 商業登記費(BR) | HK$2,350 | 登記費HK$2,200+徵費HK$150。徵費寬免於2026年3月底結束,2026年4月1日起為此金額 |
| 周年申報表(NAR1) | HK$105 | 須於成立周年日起42日內遞交。逾期罰款會升至HK$870〜3,480 |
| 公司秘書 | HK$2,000〜6,000 | 必須設置,且須為香港居民或香港法人 |
| 註冊辦事處地址 | HK$1,000〜5,000 | 必須位於香港 |
| 重要控制人登記冊指定代表 | HK$1,000〜3,000 | 若沒有居於香港的董事或僱員則需要 |
| 法定核數 | HK$8,000〜30,000 | 不論規模大小一律必須,只有香港執業會計師(Practising CPA)可以做 |
| 記帳・利得稅報稅(BIR51) | HK$5,000〜20,000 | 視乎交易量 |
加起來大約是每年 HK$20,000〜50,000。代理公司的平價套餐可以壓得更低,但無論如何,這都是即使營業額為零都要每年支付的固定開支。
成本與課稅是兩回事:有支付維持費,並不等於日本就會承認「所得屬於香港公司」;反過來,用了平價套餐亦不代表那間公司是假的。日本會不會課稅,最終是看第4章之後所講的「是誰、在哪裡經營業務」。維持費只是用來判斷這個架構值不值得保留的資料。
4. 情況①:自己入貨,賣給香港的客人
非永住者 A 先生在日本入貨,賣給香港的客人,並以港幣收入香港戶口——這是最常見的做法。
由於入貨、包裝、寄件的安排都是在日本境內進行,這就是「在日本經營的業務」。因此利潤屬於事業所得,即使買家在香港、即使以港幣入香港戶口,日本仍會就全額課稅(因為不屬於國外源泉所得,所以與有沒有匯款回日本完全無關)。
- 課稅對象是銷售額減去入貨成本、運費、包裝費等經費之後的利潤。
- 原則上需要辦理確定申告(如果利潤為負數則不需要)。
- 反覆持續經營的話屬於事業所得;規模較小的話,有時會被當作雜所得處理。
消費稅方面也要留意:把貨品出口到海外銷售的交易,屬於輸出免稅(消費稅0%)。銷售額不需要加消費稅,但如果選擇成為課稅事業者,就有機會取回入貨時已支付的消費稅(退稅)。
不過這需要保存證明出口的文件,亦要一併考慮是否登記インボイス(發票制度)。相反,賣給日本國內客人的部分屬於國內交易,並非出口,不能適用免稅。如果以「這是香港公司的營業額」為理由沒有申報,往往消費稅比所得稅更早被追討,而且金額不小。國內銷售與海外銷售必須分開統計。
5. 情況②:把營業額記在香港公司名下
「營業額屬於香港公司,A 先生只是在日本買貨寄出而已」——有人認為這樣安排就可以避開日本的稅。但實際上,必須順序通過以下三道關卡。
(1) 第一關:這筆所得究竟是誰的?(實質所得者課稅)
日本《所得稅法》第12條規定,課稅對象不是看名義在誰身上,而是看實際享受該筆收益的人是誰。即使合約書或發票上寫的是香港公司,所得亦不會因此就轉移到香港公司。
把代購・轉售的工作拆開來看,多數情況是這樣的:
| 工作內容 | 實際進行的地點・主體 |
|---|---|
| 入貨(實體店・網購) | 日本境內・本人 |
| 入貨資金的來源 | 本人在日本的戶口 |
| 上架・定價・存貨管理 | 日本境內・本人的電腦 |
| 存放・包裝・寄件 | 日本的住所或日本國內倉庫 |
| 客戶對應・處理投訴 | 日本境內・本人 |
| 貨款的入帳戶口 | 本人名下的戶口 |
在這個狀態下主張「所得屬於香港公司」是相當困難的。如果被認定為實際經營業務的是身在日本的本人,香港公司只是發票上的名義,那麼無論該公司是否存在,利潤都會作為本人在日本的所得課稅。
實務上的分水嶺:例如網購平台的帳戶名稱、登記地址、收款戶口全部都是本人個人的,這種情況相當常見。這樣的話,平台本身的紀錄就成為「經營主體是本人」的直接證據。相反,如果是以香港公司名義開立公司戶口,由入貨資金到貨款收入全部在該戶口完成,結論就會不同。
(2) 第二關:外國子公司合算稅制(避稅港對策稅制)
就算香港公司真的有實體,所得亦被認定歸屬於香港公司,事情仍未結束。接下來還有外國子公司合算稅制。
如果包括 A 先生在內的日方持股合計超過50%,而且 A 先生本人持股10%以上,該香港公司就屬於外國關係公司。由於香港的稅負水平(利得稅率8.25%/16.5%)通常低於日本按稅負比率豁免的門檻,能否避免被合算,就要看是否符合經濟活動基準。
- 實體基準:香港有沒有辦公室、店舖、廠房等固定場所。只有虛擬辦公室或註冊地址服務並不足夠。
- 管理支配基準:業務的管理、支配、運作是否在香港自行進行。如果實務由 A 先生在日本操作,就不符合。
- 此外還有事業基準(主要業務不是持有股票等)、非關連者基準/所在地國基準。
實體基準與管理支配基準兩者都不符合的公司,會被視為「空殼公司(ペーパー・カンパニー)」,被合算的不是部分所得,而是公司利潤的全額,全部作為 A 先生個人的雜所得。金額小就可以豁免的例外(2,000萬日圓以下等)只適用於部分合算,因此即使是代購這種規模的利潤,亦是全額計算。
(3) 第三關:常設機構(PE)課稅
如果 A 先生在日本境內反覆持續地入貨、寄貨,這些活動有機會被認定構成香港公司的常設機構(PE),令香港公司本身都要在日本繳交法人稅。
最要避免的是「兩邊都不利」:香港採用地域來源徵稅原則,只就香港產生的利潤徵稅。既然實際的業務活動在日本進行,香港方面有可能認定「並非香港來源」;而日本方面則認定有 PE。結果是兩邊都保護不到你。
另外,自2023年起香港實施 FSIE 制度,某些集團成員公司在香港收取的境外來源股息、利息、知識產權收入等,若不符合經濟實質要求,在香港亦會被徵稅。「離岸收入免稅」這個舊有理解,現時已經不適用。
6. 情況③:由香港公司支付人工
在情況②之下,A 先生從香港公司以港幣收取人工、入香港戶口的情形。
薪金的課稅地,是按「在哪裡工作(工作地點)」判定。A 先生的工作(入貨、安排出貨)是在日本境內進行的,因此這筆人工不屬於國外源泉所得,即使由香港支付、入香港戶口,日本仍會就全額課稅。
- 屬於薪金所得,需要辦理確定申告。
- 由於海外公司支付的薪金不會在日本被源泉徵收,所以要由本人自行申報及納稅。
- 如果在香港已就該筆收入繳交薪俸稅,可以透過外國稅額扣除從日本的稅額中扣減,以調整雙重課稅。
「183日規則」在這裡用不上:短期逗留者免稅(一年183日以下可在來源地國免稅)是給不住在日本的人短期工作時使用的制度。A 先生本身是日本的居住者,而且在日本境內工作,因此不適用。
7. 總結:改變形式,但「實體在日本」就仍然要在日本課稅
| 安排 | 所得分類 | 日本的課稅 |
|---|---|---|
| ① 自己做代購 | 事業所得(規模小則為雜所得) | 即使賣去海外、海外收款,全額在日本課稅(需要確定申告) |
| ② 記在香港無限公司名下 | 事業所得 | 因為沒有法人資格,與①相同。所得直接歸屬於個人 |
| ③ 記在香港有限公司名下 | 雜所得(合算課稅) | 可能因實質所得者課稅歸屬本人,或以公司為單位全額合算。公司本身亦有 PE 課稅風險 |
| ④ 收香港公司人工 | 薪金所得 | 因為在日本工作,即使香港支付亦全額課稅(可用外國稅額扣除調整) |
無論哪一種安排,只要入貨與安排出貨這個實體在日本,所得就歸屬於日本,需要在日本申報及納稅。
問題不在於「在香港開公司」本身,而是沒有實體、只有名義的公司,並不能改變課稅的歸屬。
諮詢之前,請先確認這兩點:①有沒有公司註冊證明書(CI)——沒有的話就是無限公司(屋號),在日本會以個人所得整理。②貨款是否入香港公司名義的銀行戶口——如果收款戶口是本人名下的,被視為本人業務的機會就會相當高。單靠這兩點,方向已經可以收窄很多。
跨境代購・轉售的稅務,交給高圓寺的稅理士
W總合會計office(東京都杉並區高圓寺) 為從海外來日的非永住者提供確定申告及國際稅務的支援。
- 居住者・非永住者的判定與課稅範圍整理
- 代購・轉售(事業所得・雜所得)的確定申告與記帳代理
- 香港營業實體(有限公司・無限公司)的確認,及在日本的處理方式整理
- 輸出免稅、消費稅退稅的諮詢
- 使用香港公司時的合算稅制、常設機構(PE)諮詢
- 海外支付薪金的申報與外國稅額扣除
- 廣東話・英語職員常駐(香港及中國內地客戶亦可安心)
- JR「高圓寺」站・地下鐵「新高圓寺」站步行可達/營業時間 9:00–20:00(星期六日及日本公眾假期除外)
「不知道要不要在日本申報」「想問下開香港公司是否較好」——即使只是在這個階段,也歡迎隨時聯絡我們。首次諮詢及報價免費。
※ 本文是根據2026年8月時點的資料撰寫的一般性解說。香港的登記費用及維持成本會因代理公司及公司規模而有所不同,稅制亦可能會修訂。實際處理亦會因個別情況(居住地・國籍・持股比例・租稅協定等)而有所不同。實際申報時請向稅理士諮詢。
※ 本文為日文版「非永住者のせどり・転売の税務」的繁體中文版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