Loss from Fraud

外判商捲款潛逃・軟件或設計圖用不到|損失可以當費用嗎?需要的證據與消費稅

代表稅理士 渡邊巧
監修・撰文 — Author
代表稅理士 渡邊 巧 / W總合會計office(東京高圓寺)
稅理士登錄番號 152521/東京稅理士會 杉並支部。事務所有香港人職員常駐。

位於東京都杉並區高圓寺的稅理士事務所 W總合會計office(代表稅理士:渡邊巧),為您解說外判費・訂金「泡湯」時,在日本稅務上應該怎樣處理。本事務所有廣東話・英語職員常駐。

來自海外的經營者,經常問我們以下這些問題:

然後一定會跟住問這兩句:

「錢都畀咗,梗係可以當費用啦?」
「消費稅都應該退返畀我嘅?」

很遺憾,兩條問題的答案都是「照原樣的話,不可以」。不過,只要按正確的步驟去做,是有機會把它作為損失計入費用(損金)的。以下逐點說明。


1. 為甚麼「畀咗錢」不等於「有費用」

付款的那一刻,會計上那筆支出還未變成費用。多數情況下,它會以下列資產的形式留在帳簿上:

要變成費用,必須實際接受了服務,或者開始使用該資產並進行折舊攤銷。換言之,在「被人捲款潛逃」「用唔到」的階段,稅務上它仍然只是一項資產。要把它轉為損失,就需要另外具備「損失已經確定」的事實

最關鍵的一點:稅務調查時,稅務署首先問的不是「你有沒有蝕錢」,而是「這宗交易究竟是否真實存在」「損失究竟在哪一年度確定」。涉及海外匯款的個案,特別容易被懷疑是虛構的外判費、把利潤轉移出國外。如果證據薄弱,有機會被認定為捐贈金(寄附金)或董事花紅(役員賞與),屆時不單止不能扣稅,還可能牽連到預扣所得稅及重加算稅。


2. 計入損失的「三個入口」(法人的情況)

情況不同,所依據的規定亦不同。

(1) 訂金收唔返 ⇒ 壞帳損失(貸倒損失)

如果對方捲款潛逃、或者已經倒閉,就以壞帳損失處理。日本的法人稅基本通達列出三種類型:

類型內容可否用於訂金
法律上的壞帳
(法基通9-6-1)
會社更生・民事再生・特別清算等法律程序下被削減的金額,或以書面免除債務等
事實上的壞帳
(法基通9-6-2)
從債務人的資產狀況、償付能力等來看,全額明顯無法收回可(但需要自行舉證)
形式上的壞帳
(法基通9-6-3)
與持續交易的客戶停止交易後滿一年,或債權金額少於追收成本不可(只適用於應收帳款)

實務上的難處正在於此。可以靠形式標準得救的9-6-3,對象是「應收帳款(売掛債権)」,因此訂金及貸款並不適用。即是說,並非「等一年就自動可以撇帳」,而是必須自行證明9-6-2所講的「全額明顯無法收回」。單憑「對方在海外、聯絡唔到」是不足夠的,需要下面所講的證據。

(2) 交了貨但軟件用不到 ⇒ 軟件的除却損

如果對方確實有交貨、只是完全用不到,入口就是除却損(報廢損失)。法人稅基本通達7-7-2の2 訂明:即使沒有實物上的廢棄,只要有事實顯示今後明顯不會再將該軟件用於業務,就可以把帳面價值(如有處分預計價值則扣除之後的餘額)計入損金。

軟件沒有實體,無法像機器那樣「丟到垃圾房」給人看。正因如此,要用書面留下「決定不再使用」這個事實才是關鍵:內部審批文件(稟議書)、董事會會議紀錄上的中止決議、轉用其他系統的紀錄、伺服器上的刪除紀錄、通知對方停止開發的書面等。

請留意:這條通達所設想的是「自用軟件」及「用作複製銷售的母版軟件」。設計圖、設計稿等其他無形資產,並非直接套用這條規定,而是要按資產的性質個別判斷(究竟以除却、評價損還是壞帳來整理)。

(3) 損害賠償請求權要怎樣處理

這一點最常被忽略。受害的一方,同時會取得對對方的損害賠償請求權。按道理「損失(損金)與請求權(益金)同時成立」,結果互相抵銷、慳唔到稅——這個結論是有可能的。

關於這點,法人稅基本通達2-1-43 訂明:從他人收取的損害賠償金,如果法人是在實際收到款項當日所屬的年度才計入益金,稅務上亦予以認可;同時,引致該項請求的損失金額,除了由保險金等補償的部分之外,可以計入損害發生當日所屬年度的損金。因此,若是外部生意夥伴捲款潛逃這一類個案,是有空間按「先確認損失,日後真的收到錢時才確認收入」來整理的。

董事或員工的挪用(橫領)另作別論:如果是公司內部的董事或僱員拿走了錢,根據判例,原則上要同時計上損失與損害賠償請求權(同時兩建)。「內部舞弊」與「外部供應商糾紛」的結論並不一樣,所以第一步請先分清楚做這件事的是甚麼人


3. 要令稅務署接受,需要甚麼證據

說到底,可否計入損金,取決於證據是否齊全。單憑一句「聯絡唔到對方」,基本上不會獲接納。請盡可能收集以下資料。

① 向警察報案(被害届・告訴狀)

如果懷疑涉及詐騙或挪用,建議向所轄警察署提交「被害届」(報案)。案件被受理這件事本身,就是證明「交易不是虛構」「確實有損失」的有力外部證據。請記下受理日期、受理編號、負責警署名稱,並保存所提交文件的副本。

報案被受理,並不等於稅務上就一定可以扣除。它只是支持「無法收回」的其中一項材料。但反過來說,連報案都沒有做過,卻聲稱「我被人騙了」,說服力會大幅下降。

② 向對方發出催告(內容證明・國際掛號)

要留下曾經要求退款或履行的紀錄。如果對方在日本國內,最穩妥的是內容證明郵件+配達證明——由郵局證明「何時、由誰、寄給誰、內容是甚麼、何時送達」。

但要注意,內容證明是日本國內的制度,不能寄去海外。如果對方在海外,請用以下方式留下紀錄:

③ 當時的紀錄(證明交易真實存在)

④ 成果物本身(證明「真係用唔到」)

在「用不到」的個案中,已交付的成果物本身就是最重要的證據,千萬不要銷毀。

常見的失敗:一氣之下把交付的數據刪掉、退出並刪除與對方的對話群組、款項一直用個人戶口墊支而從未入過公司帳——這些之後都無法補救。在損失確定之前,第一件事是保全紀錄。


4. 消費稅不會「退返畀你」

這一點的誤解非常多。日本並沒有「蝕咗1,000萬日圓,所以連消費稅都可以攞返」這種制度。

① 損害賠償金本身就不屬於消費稅的對象

消費稅法基本通達5-2-5 訂明,因身心或資產受到損害而收取的損害賠償金,不屬於資產轉讓等的對價,即屬於不課稅。所以就算日後成功向對方追回賠償,也不會產生消費稅;反過來說,計上損失亦不會因此產生任何可退的消費稅

② 只是預付而未收到服務,根本未發生「課稅進項」

可以做進項稅額扣除(仕入稅額控除)的時點,是實際收到資產交付或服務提供的時候。單純匯出訂金的階段,課稅進項還未發生。如果對方在未提供任何服務的情況下捲款潛逃,可供扣除的交易本身就不存在

③ 外判給海外公司,本來就多數沒有徵收日本消費稅

國外事業者在國外提供的服務,原則上不屬於日本國內交易,不是消費稅的課稅對象。這種情況下,付款金額本身就不含日本消費稅,因此既沒有可扣除的,也沒有可退還的。不過,經互聯網提供的服務當中,屬於「電氣通信利用役務的提供」者另有反向徵收(Reverse Charge)等特別處理,判斷會因合約內容而異,這部分需要個別確認。

④ 如果之前已經扣過消費稅,可能需要調整

若是支付給日本國內業者、當初已經作為課稅進項做了進項稅額扣除,其後交易被取消、退款或減價,就要按「對價的返還等」作出調整。究竟屬於單純的壞帳,還是因解除合約而退款,處理方法並不相同,需要先把來龍去脈整理清楚再判斷。

總結:損失是法人稅・所得稅世界的事不是消費稅世界的事。計入損金有機會減輕法人稅負擔,但不會令消費稅獲得退稅——這兩件事要分開理解。


5. 個人事業主的情況(補充)

以個人名義經營的話,依據的條文不同:


6. 想避免再次中招,可以做甚麼

在談稅務之前,其實在簽約階段就可以做很多事。跨境發包時,以下幾點請當成基本要求:


捲款潛逃・不良交付的損失處理,交給高圓寺的稅理士

W總合會計office(東京都杉並區高圓寺) 為涉及海外的交易糾紛提供稅務處理支援。

「未報過警」「唔知證據仲喺唔喺度」——即使只是在這個階段,也歡迎隨時聯絡我們。愈早行動,可以選擇的方法就愈多。首次諮詢及報價免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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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 本文是根據2026年8月時點的資料撰寫的一般性解說。稅制可能會修訂,實際處理亦會因個別情況(合約內容、與對方的關係、可收回性等)而有所不同。另外,追討損失及刑事程序屬於律師的範疇。實際處理時請向稅理士及律師諮詢。
※ 本文為日文版「外注先の持ち逃げ・使えないソフトや設計図」的繁體中文版本。